人臉辨識助翻查天眼錄像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回覆議員蘇嘉豪書面質詢指出,“天眼”試行人臉辨識功能技術既與“天眼”無關,也不屬於“天眼”組成部分,不屬於“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十一條所規定的須向個資辦申報事宜。
蘇嘉豪書面質詢促擱置試行人臉辨識監控,免損公眾私隱。張玉英回覆指出,警方擬引入人臉及車牌識別技術,取代目前僅由人手翻查錄像的作業方式,進一步提升偵查效率,以更有效打擊各類犯罪活動。於“天眼”試行人臉辨識功能,事實上僅為取代人手翻查“天眼”錄像而引入的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測試。
至於蘇嘉豪質詢保安當局將如何加強獨立第三方監察機制,確保“天眼”運作能充分維護個人生活及私隱權。張玉英回覆表示,現行“民法典”、“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和“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對公共地方錄像監視和處理相關影像資料作出嚴格規範。
警須依法使用資料
就以人臉識別技術輔助翻查“天眼”錄像資料而言,警方須依法確保處理敏感資料的合法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然而,基於“天眼”錄像資料的敏感性,翻查“天眼”錄像的人員無論是處理、存取或使用相關資料,同樣須依法進行,否則將承擔相應刑事或紀律責任。
儘管如此,警方亦會就有關輔助技術的應用,與個資辦保持溝通,確保新型技術能有效提升警方處理“天眼”錄像資料的效率的同時,有效識法保障市民的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