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要求中止勒遷令被終院駁回
疊石塘山土地須騰空
【本報消息】廉署揭發疊石塘山建築項目涉欺詐取地及違法放高後,運輸工務司司長去年命令土地登記人勝鴻發展公司騰空土地。勝鴻發展公司不服,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指出,勝鴻發展公司未能因搬遷及重新安置材料和貨櫃,造成的財產損失難以獲得補償,亦看不出執行勒遷令會損害上訴人的名譽和聲譽,裁定駁回上訴。
面積逾五萬六平米
涉案土地位於石排灣馬路、路環高頂馬路和陸軍路交匯處,面積為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二平方米。在行政當局批給的准照範圍內,勝鴻發展公司用圍欄和鐵網圍住了該幅土地,並在上面放置了各式貨櫃和諸多材料。這些材料的用途是為開發土地做準備,以便在獲得行政當局的批准之後興建居住用途的樓宇。
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去年五月十日的批示,命令勝鴻發展公司在三十日期間內騰空上述土地。勝鴻發展公司向中級法院申請中止該批示的效力並遭到駁回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據站不住腳
終院合議庭首先指出,勝鴻發展公司未能以大致具體的資料證明,在就搬遷及重新安置相關材料和貨櫃所造成的財產損害獲取補償方面存在其所提出的困難。另外,勝鴻發展公司所提出的涉案土地,有可能在討論勒遷命令是否合法的撤銷性司法上訴的待決期間,被批給第三人的說法是一項極其空泛且沒有任何事實支撐的陳述。
就勝鴻發展公司提出的侵害商業形象造成的損害,且可能會導致客戶的流失的理據,合議庭指,從卷宗中看不到執行有關行政行為會導致上訴人商業活動的終止,也看不出執行土地勒遷命令會令勝鴻發展公司商業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或擾亂,並令其良好的名譽和聲譽受損。這種侵害只有在待被中止效力的行為與中止某項業務,甚至關閉某間商業場所之間存在直接聯繫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而該案不屬於這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