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諮委倡規範電動輪椅
【本報消息】交通事務局擬在修改《道路交通法》時規範電動輪椅。交通諮詢委員張淑玲指出,電動輪椅若速度過快或負荷過重,均會危及使用者和行人。現行法例並無規定輪椅在行人道通行,建議未來可研究監管電動輪椅進口規格,限制最高時速及改裝,避免誤用或在行人道上因車速過快而觸發意外。
時速六公里合理
交通事務局擬規限電動輪椅時速六公里。張淑玲表示,參考鄰近地區電動輪椅限速,雖然均高於六公里,例如內地殘疾人機動輪椅最高時速為十五公里。然而,考慮到本澳的行人道環境及使用情況,認為限速六公里標準相對合理,能夠確保電動輪椅使用者與行人的安全。本澳售賣的電動輪椅一般時速為六至八公里,相信即使未來修法規範,對這批輪椅使用者影響不大。惟部分使用者通過網購或自行改裝調高速度,或會因此影響其掣動功能,增加使用者及道路交通的危險。建議當局未來應從電動輪椅進口規格規管,限制最高時速及改裝。同時應加快研訂電動輪椅使用者在行人道上的通行規則,避免意外發生,並保障殘疾人士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出行安全。
張淑玲補充,澳門道路交通環境複雜,不少行人路路面狹窄、凹凸不平、出現高低差,甚至被路牌、燈柱、貨物、電單車等堵塞,對殘疾人士,特別是輪椅使用者形成不少障礙和風險。建議當局應藉此契機修訂《建築障礙的消除》法律,優化各區的行人道路,增加及完善無障礙設施,避免輪椅使用者駛出馬路,衍生其他道路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