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議員提退休制度辯論動議
【本報消息】工商金融界三位議員崔世平、葉兆佳及王世民聯合提出辯論動議,辯題為“在社會勞動關係中,應有適齡退休制度,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鼓勵社會人力資源的健康流動、促進企業適時革新,鞏固勞資和諧關係,為建設美好澳門鞏固根基”。
退休變“被解僱”
三人在理由陳述中表示,政府已透過法律明確公務人員的適齡退休制度,然而非公職制度的僱傭關係,《勞動關係法》並沒有對“僱員退休”作出規範。現時問題是,當面對職業安全、人力資源等正常更替需求時,無論僱主與僱員是否透過勞動合同協定何時退休,到最後均因沒有法律支撐,僱主只能按照“勞工法”第七十條“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方式,單方解僱僱員,致使雙方原訂共識落空,使得僱主僱員之間勞資關係由和諧變成破裂,僱員由原本可有尊嚴光榮退休,變成事與願違地“被解僱”。
法制化退休制度
並引述內地不論是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在勞動法律保障下,不同行業的企業在僱員入職時均可與僱員約定退休年齡。在香港,企業與僱員約定退休年齡也是正常合法,到達約定年齡是退休,而非解僱。部分總部設於內地、香港或境外的澳門分公司,都會依循總部的退休制度,提供退休金或公積金予僱員。但在澳門,由於欠缺有關退休制度的法律規範,故難以界定這些按公司制度“退休”人士究竟屬於被解僱抑或退休?
法制化的退休制度,不但是促進現代社會進步的必要基石,亦有助理順“適齡退休”與“解僱行為”的差異,避免影響原有和諧的勞資關係。因此,建議在“勞工法”中明確退休定義,以確保私人市場具備合適的法制化退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