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民間社工培訓後皆可任調解員
家事調解未納扶養之爭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新工作文本,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多名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新文本明確家事調解制度適用於與離婚相關的訴訟或非訴訟程序,涵蓋訴訟離婚、規範或變更親權行使、變更扶養給付及家庭居所分配等事項。
調解員由社局指定
委員會關注法案未將父母要求子女扶養的案件,納入家事調解制度的適用範圍。政府代表回應稱,因為法案的立法原意,主要針對與離婚相關的家事調解,因此現階段的立法重點是解決與離婚相關的家事問題。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尊重政府的立法原意,希望未來家事調解制度能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
會議還重點討論了家事調解員的相關規定。黃顯輝指出,家事調解員將由社會工作局指定,包括社會工作局的政府社工或社會服務機構的民間社工。政府介紹稱,法案生效後,將通過與社福機構簽署合作協議,再由社會工作局指定社福機構的民間社工擔任調解員。無論是政府社工還是民間社工,都需先參加社會工作局安排的培訓課程。
委員會指出,法案未提及調解員離職或轉職後的處理方式。例如,若民間社工從A社福機構離職轉至未與政府簽署合作協議的B社福機構任職,可能會出現執行上的問題。對此,政府稱將聽取委員會意見,在法案第十六條中增加相關社福機構的規定,以確保法案順利實施。
為保障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法案第四條新增“期間中止”條款,規定當事人在家事調解期間,相關訴訟時效的除斥期間將暫停計算,直至調解程序結束。
法案初步建議於二○二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政府表示有足夠時間讓相關社工參加培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