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擬加快住房用地供應
【本報記者廣州電】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佈《深圳市落實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應的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共25條,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當中確定11種用地供應渠道,並提出接收公共住房產權歸市政府,鼓勵已批未建地和已建合法用地,在無償移交公共利益用地後建設公共住房。
為拓展供應渠道,“規定”提出增加建設用地、盤活存量用地、各類用地配建、公共設施綜合開發等類型供應渠道,系統分析深圳歷史供應情況、各類住房用地供應渠道、各類用地供應潛力,並堅持新增供應和存量盤活相結合的原則,增加未完善徵(轉)地補償手續用地和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建設公共住房等渠道,最終研究確定11種用地供應渠道。
如對未完善徵(轉)地補償手續空地,“規定”允許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協議出讓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用於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
探交通用地綜合開發
“規定”要求盡可能地發掘用地潛力,鼓勵已批未建地和已建合法用地,在無償移交公共利益用地後建設公共住房。探索公共設施和軌道交通用地綜合開發,在符合規劃、滿足中遠期業務發展需求、滿足公共配套設施及市政交通設施承載能力並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建設公共住房。
新供應及已供應的公交場站、變電站及消防站等公用設施和交通設施用地,在符合規劃、滿足中遠期業務發展需求、滿足公共配套設施及市政交通設施承載能力並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配建出租的公共住房。
土地用途按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或市政交通設施的主導功能確定。出租的公共住房建成後,由市、區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按深圳市政府規定及出讓合同約定接收、回購和管理。其中接收的公共住房產權歸深圳市政府,回購的公共住房產權歸相關人才住房專營機構。
軌道交通用地(含車輛段、停車場、軌道交通站點等)在符合規劃且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於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租的公共住房為主。土地供應方式按深圳市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