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3日
第B07版:澳聞

司法援助的廢止

司法援助的廢止

市民訴訟時,遇到經濟困難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司法援助的申請須符合“經濟能力不足”的條件,意思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沒有超出法定限額三十二萬澳門元。

司法援助的申請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即打官司前)提出,亦可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即打官司的過程中)提出。因應個人狀況,申請人可以分別或一併提出以下申請:(一)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例如提供免費律師服務);(二) 豁免支付預付金;(三) 豁免支付訴訟費用。

換言之,如果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就可以獲提供免費律師服務、豁免支付訴訟費用或預付金。

司法援助的廢止

不過,在特定情況下,獲批給的司法援助有可能被廢止。例如:訴訟程序終結前,司法援助的受益人因繼承了大筆遺產,而令經濟狀況有所好轉,且導致可支配財產超出法定限額的一倍(即六十四萬澳門元)。

這時,受益人須於知悉日起五日內通知司法援助委員會,司法援助委員會依法廢止並通知受益人。受益人須按照司法援助委員會的命令,向法院支付有關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並退回由法務公庫承擔的款項(例如律師費)。

司法援助款項的退回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其他情況受益人須退回有關援助款項。例如:受益人通過訴訟追討民事賠償,最終勝訴且獲得的賠償金額超出六十四萬澳門元。

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亦要按司法援助委員會的命令,向法院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並須退回由法務公庫承擔的款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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