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危險品監管法草案
危品引入違令罪最高罰百萬
【本報消息】隨着本澳社會快速發展,各行各業使用的危險品種類日趨繁多,對社區安全帶來一定的隱患,為解決現時部分危險品沒有專有規範監管問題,現經諮詢業界和公眾的意見,以及參考內地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政府制訂了《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並已在行政會完成討論,將送立法會審議。
建立監管及預防體系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消防局長梁毓森等,昨日在行政會上介紹法案內容,指法案旨在訂定監管危險品和預防危險品在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和使用時可能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一般法律制度,不影響現行規範各類危險品的專有法律法規的繼續適用。法案包括建立監管及預防體系。透過預先知悉機制以及就須遵守的適當安全條件發出具體指引和建議等措施,實現監管及預防相結合的監察制度。
設置職權架構及諮詢機構。訂定具職權公共當局負責執行危險品監管及預防體系,並設立危險品諮詢委員會,就危險品的政策及宣傳教育等工作提出建議及意見。
明確危險品用戶的義務。法案訂明危險品用戶須對危險品各環節承擔相應的義務。
完善危險品資料庫
設立受管制儲存區制度。法案建議特定的公共實體或符合條件的私人實體可設立、管理及經營受管制儲存區,行政長官亦將透過批示訂定某類危險品必須存放於受管制儲存區。
完善危險品資料庫。保留並進一步充實已根據第五一/二○一七號行政長官批示建立的危險品資料庫,擴大掌握危險品的儲存、運輸及使用等情況。賦權公共部門採取防範性措施。法案賦予公共實體介入的職權,如出現可能造成嚴重意外事故的迫切風險時,具職權的公共部門可採取移離、隔離或中和危險品,以及保全性扣押等針對性措施,藉以及時消除及減低風險。
制定處罰制度。法案建議新增 “持有、生產或使用禁用危險品罪”,並且引入違令罪,行政違法行為則按其性質可被罰款兩千元至五十萬元,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一百萬元。
倡設諮委會涉五局
對於九澳危險品永久儲存倉進度,梁毓森指出,就儲存倉的設計及建設問題,目前與工務局正保持溝通及分析,加以推動。至於未來收費,應會低於市場價。
梁毓森提到,法案建議設立危險品諮詢委員會,成員最主要為具權限當局,包括治安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民航局、海事及水務局五個部門,並會有業界或其他人士參與,其組成將由行政法規列明;至於危險品分類及清單,會與國際和內地對接,初步有九類、二千八百二十八種。他強調法案屬補充性法律,不影響現行規範各類危險品的專有法律法規的繼續適用,如家庭或食店可儲存石油氣的數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