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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3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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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總青委倡規範違工會法法律責任

公總青委倡規範違工會法法律責任

【本報消息】政府提出《工會法》諮詢文本,公務人員聯合總會青委會秘書長柯麗香和調研部副部長陳慧丹認為,工會是因勞動關係衝突而產生,是政府、僱主與僱員之間的中介團體。僱員組織工會是進行集體談判的一種“預先行為”,因此,《工會法》的規範內容除了如何有效組織工會外,更包括工會應該具備的角色和功能,以及如何發揮最大作用。工會的首要宗旨是維護會員權益,同時也具有增進勞資合作、提高僱員能力、充分反映意見、影響政府政策、協助政府施政等功能。

柯麗香、陳慧丹指出,諮詢文本中主要提及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及簽訂集體協議的“代表權”和“集體協商權”,但事實上,工會職權還應包括:工會若認為企業單位處分僱員的決定不當時,有權提出意見的“維護權”;工會可以參與起草或修改涉及僱員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的“參與權”;工會可以針對企業在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進行的“監督權”;以及工會對違反相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處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權”等。

兩人表示,工會依法享有一系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在工會應盡的義務方面,諮詢文本提及到的職業培訓和社會服務,甚至維護國家安全、支持政府工作、提高僱員素質等,都是必須認真納入《工會法》。

此外,《工會法》不僅要保障僱員組織及參加工會活動,還應同時針對違反《工會法》的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範。諮詢文本中只提到了禁止僱主阻礙僱員行使權利,不得因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而對其作出歧視或其他使其勞動權益受損的行為。但僱主仍然可用其他形式間接使僱員無法參與工會,《工會法》也應考慮此類情況下所負的法律責任。也須對工會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而損害工會及其會員權益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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