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
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國家安全關乎國家興亡,更關乎每一位國人的切身利益。維護國家安全,首先必須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就此強調指出,必須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義不容辭的憲制責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非常重視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努力維護國家安全。
一、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
總體國家安全觀,是中國國家安全理論的最新成果,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科技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涵蓋政治、軍事、國土、經濟、文化、社會等十六個領域。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彰顯了中國特色國家安全理論體系的人本價值取向。習近平在二十大報告中還提出,要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統籌維護和塑造國家安全,進一步豐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內涵。
維護國家安全必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系統構建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國家安全法治體系主要是由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國家安全法治實施體系等共同構成。隨着《國家安全法》在二○一五年出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治有了“基本法”。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已經形成國家《憲法》中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具體領域的專門性立法、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和散佈於各部門法或單行法中有關國家安全的規定的這種四層次體系性結構,開啟了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嶄新篇章,也標誌着我國層次豐富、領域廣泛、種類繁多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已經基本形成。
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必須依靠國家安全法治實施體系才能得以落實。當前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建設中面臨的最為迫切的任務,就是如何構建高效的國家安全法治實施體系,以全面實施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我國現有的國家安全法治實施體系偏重於傳統安全領域,傳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作法沒有注重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的作用。因此,構建完善的國家安全法治實施體系,是現階段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核心任務。習近平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指出,要健全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完善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為此需要進一步明確國家安全法治實施機構及其權責。
二、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
系,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
重大意義。
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首要任務。國家《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同樣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這是“一國兩制”的一項特殊安排,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的信任與尊重,上述規定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首先必須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即構建完備的國家安全法律規範體系,形成高效的國家安全法治實施體系,健全嚴密的國家安全法治監督體系,並築鑄有力的國家安全法治保障體系。
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是確保澳門“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前提條件。習近平在二十大報告中強調,“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創舉,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須長期堅持。長期堅持“一國兩制”的重要前提是香港、澳門能夠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特別行政區不能成為國外敵對勢力對內地進行滲透、顛覆的橋頭堡。如前所述,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首先也得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故此,澳門特別行政區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之必需。
三、修改《澳門維護國家安
全法》,着力完善國家安全法
治體系。
有國家安全才有地區安全,而地區安全又可以促進國家安全。澳門特別行政區一直重視維護國家安全,早在二○○九年就制訂《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履行了有關憲制責任。除了《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還包括《澳門刑法典》第五編中的“妨害地區罪”以及《內部保安綱要法》等行政領域的國安立法、《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等經濟領域的國安立法、《網絡安全法》等網絡領域的國安立法,已經形成了相對完整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澳門特別行政區還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法治的實施體系,特別注重通過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來建立健全國安立法的執行機制。二○一九年新修訂的《司法組織綱要法》設立了“特別刑事管轄權”,規定只有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法官和檢察官才能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能夠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無獨有偶,二○二○年生效的《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明確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列入澳門司法警察局的專屬職權。為配合該法律的實施,澳門特區政府重新制訂《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使司法警察局能在維護國家安全等工作上提升整體執法效率。二○二一年十二月,澳門特首頒佈《修改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並明確其職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是以《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核心,該部法律已頒佈十多年,切實需要與時俱進,以適應新時代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要求。澳門特區政府自二○二二年八月廿二日至十月五日,就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進行了為期45天的公開諮詢,相關修改法案於十二月十五日經特區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此次修法是澳門特區政府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重要舉措。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政治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根本。國家《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是政治安全的根本法保障。國家《憲法》的上述規定,對特別行政區也具有效力,應加以落實。《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的名稱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沒有把國家《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作為保護的對象。因此,《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必要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明確規定禁止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澳門特區政府此次修法的諮詢文本也提出把原來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切實落實了國家《憲法》上述條款的規定。當然,澳門特區政府此次修法並非只是修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還有完善“分裂國家”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完善“竊取國家秘密”罪、調整犯罪主體界定等多方面的內容。
總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積極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在立法、執法和司法等方面着力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為確保澳門“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澳門學者同盟理事
澳門法聯會理事
大灣區融合發展促進會理事長
朱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