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依法沒收許智峯犯罪得益
潛逃前轉移二百五萬予其母及妻子
【中新社香港十八日電】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消息,香港原訟法庭十七日應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第九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
獲饋贈財產可沒收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許智峯身負多項刑事控罪。他於二○二○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以虛假資料欺騙法庭,棄保潛逃海外。在此期間,他仍肆無忌憚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及二○二三年六月廿一日,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許智峯現正為香港警方懸紅的通緝人士,也是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所指明的有關潛逃者。
發言人表示,許智峯在潛逃離港前後,將接近二百五十萬港元的個人資產轉移饋贈予其母親及妻子,法庭亦信納由律政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據。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亦在被起訴日期六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作出饋贈,受饋贈人所持有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人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世界各地均設有機制防止罪犯將其犯罪得益轉移他人而規避沒收。
譴責抹黑攻擊法庭
此外,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留意到網上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特區政府對此予以強烈譴責和反對,並需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實的真相,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原訟法庭批准沒收的犯罪得益的價值,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而厘定。許智峯的犯罪得益的價值是根據相關證據所計算出的合理價值。發言人重申,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特區政府定必竭盡所能,用一切合法手段追捕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國家安全。